【税递网】担保收入、担保损失、反担保事项涉税问题汇总

史炳凯
2023-06-12
来源:税递网

【税递网】担保收入、担保损失、反担保事项涉税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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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事项税种涉税问题地区执行口径
担保收入、担保损失、反担保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呢?总局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江苏

14、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号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判定是否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

浙江8、企业互保、联保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互保、联保如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则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符合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南

问: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宁波44、企业互相担保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的损失,通过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
与经营无关的企业间借款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青岛

20、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何确认其与应税收入有关?企业支付担保费用并已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提供担保的企业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应认定为与企业应税收入有关,被担保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为其他企业担保贷款而产生的不良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江苏无锡

八、关于为其他企业担保贷款而产生的不良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确定性问题。

答:若该项担保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则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可以按照25号公告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与之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其单笔担保金额较小,是否可以比照电信企业的坏账损失,对其担保损失做批量资产损失处理?浙江担保公司代偿损失与电信坏账损失不同,涉及银行贷款代偿担保,不能实行批量损失处理。
个人所得税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担保服务能否开具专票?陕西如果您企业是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可以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企业是向自然人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支付担保费的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厦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担保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吗?总局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印花税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涉及印花税?厦门

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指的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保险、接受信用委托等形式筹集资金,然后将筹集的资金用来进行长期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大类。担保公司不算“其他金融组织”,其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缴纳印花税。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陕西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总局

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可不可以税前扣除呢?

发布日期:2021-11-23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担保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发布日期:2021-11-23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11-23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什么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11-19 10: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苏

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问答

14、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号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判定是否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

【2016年度汇算清缴】无锡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答疑 2017-03-15


八、关于为其他企业担保贷款而产生的不良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确定性问题。

答:若该项担保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则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可以按照25号公告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与之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浙江

【2014年度汇算清缴】浙江国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问题解答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其单笔担保金额较小,是否可以比照电信企业的坏账损失,对其担保损失做批量资产损失处理?

答:担保公司代偿损失与电信坏账损失不同,涉及银行贷款代偿担保,不能实行批量损失处理。


8、企业互保、联保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互保、联保如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则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符合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南

河南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100.为他人担保造成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规定?

问: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川

担保损失税前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e8edb1dd2294d34b5eda6f093080709

问题名称:

担保损失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1-13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A公司为B公司的参股公司(A公司占B公司股份的40%),B公司由于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向银行为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B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破产,银行贷款不能偿还。银行向A公司要求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与银行达成协议,承担了1200万元担保责任。对于担保所造成的损失,A公司可以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1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陕西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fda154f3b324cc3bb13eea3e08764e0

问题名称:

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8-20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25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因此,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银行向担保公司购买担保服务,担保公司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容:

银行向担保公司购买担保服务担保公司能否向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是一家有金融许可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向自然人客户发放二手房按揭贷款时需要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服务,双方约定由我单位为银行推荐的自然人客户提供二手房按揭贷款阶段性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用由银行按照约定价格向我单位支付。针对银行支付的担保费用我单位是否可以向银行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0600279

提交时间: 2021-06-02 15:48:4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果您企业是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可以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企业是向自然人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6-02 16:19

附 件:

44、企业互相担保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的损失,通过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
与经营无关的企业间借款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厦门

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涉及印花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8ff7ceb398243dabc3d9b006f9e6071

问题名称:

担保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涉及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6-09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税法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担保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类金融企业,算不算“其他金融组织”?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涉及印花税问题?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指的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保险、接受信用委托等形式筹集资金,然后将筹集的资金用来进行长期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大类。担保公司不算“其他金融组织”,其签订的借款协议不需缴纳印花税。


支付担保费的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0bee6a2549844b68aa7ec9589f2534e

问题名称:

支付担保费的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2-03-02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公司A从外部银行B取得一笔贷款,该笔贷款发放需第三方为我司担保。第三方公司C为我司提供担保且收取担保费,同时为我司开具税目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可在增值税前抵扣进项税额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3-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青岛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2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20、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何确认其与应税收入有关?企业支付担保费用并已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提供担保的企业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应认定为与企业应税收入有关,被担保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深圳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10-12 10:13: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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