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北京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北京地区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留言时间:2023-05-31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问北京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北京地区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3-06-02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