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
——汽车行业篇
目 录
一、行业基本情况3
(一)行业概述3
1.行业定义 3
2.行业发展情况 3
3.行业特点 4
(二)生产经营流程及特点5
1.生产经营流程 5
2.生产经营特点 6
(三)财务核算特点9
1.投资、融资业务较多 9
2.财务管理电算化程度高 10
3.资金核算集中度高 10
4.财务核算工作量大 10
二、行业主要税收风险11
(一)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整车制造税收风险点11
(二)汽车零售企业主要税收风险点34
一、行业基本情况
汽车行业产业链通常包含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及汽车零售三个环节,汽车行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也以这三个环节为基础进行。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编号:3660):根据国家标准GB/T 4754-2011,指机动车辆及其车身的各种零配件的制造。
汽车整车制造(行业编号:3610):根据国家标准GB/T 4754-2011,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并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输送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制造,还包括汽车发动机的制造。
汽车零售(行业编号:5261),根据国家标准GB/T 4754-2011GB/T3730.1-2001,指乘用车的零售。
近几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势头强劲,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14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372万辆和2349万辆,同比增长7.3%和6.9%,连续六年排名全球第一,汽车制造行业销售收入高达66677.01亿元,同比增长10.1%,利润总额高达5990.97亿元,利润总额系近年来最高,增长率达17.3%。
从2010年-2014年,汽车制造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8%,利润总额年均增长16.98%,行业毛利率从20.49%提升到21.10%,各年利润总额呈上升趋势,除2012年增长率仅为0.3%外,其余几年均有较大幅度上升。
2014年,以汽车制造业为主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率首次跃升至40个工业行业之首,已取代电子信息通信业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头羊,汽车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1)集团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特征明显
汽车生产企业一般为集团企业,其中,整车和零配件生产企业上市公司共计有82家。2014年,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销量接近总量90%,乘用车占汽车总销量的80%。汽车行业生产销售特点鲜明:一是规模化下的高成长,二是集中度明显上升,三是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加快。
(2)资本、技术密集,研发投入大
汽车制造业是资金高度密集型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巨大。汽车制造业也是传统的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是多个领域的技术集成,其涉及的技术领域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化工、机械设备、电子工业、仪器仪表工业、五金等传统行业;同时,汽车也是新技术的载体,计算机、全球卫星定位、新型材料、新能源、智能化交通系统、因特网等新技术都在汽车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行业特点,决定了汽车制造业需要大量的研发投入,且研发周期普遍较长。
(3)以汽车整车制造业为核心,产业链长
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汽车的产业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二是汽车整车制造,三是汽车零售和售后服务。以整车制造为核心的汽车全产业链涉及诸多相关行业,汽车制造业往往带动其他多个产业的发展。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成熟,汽车工业已出现了八大新趋向,即零部件采购全球化,生产装配模块化,汽车底盘通用化,目标成本控制化,开发周期缩短化,生产管理精益化,汽车销售租赁化和汽车发展生态化。
(4)中国市场已形成外国公司和外国品牌为主导的竞争格局
国内汽车市场形成了跨国公司和外国品牌为主导的竞争格局,合资企业中方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中国品牌车市场份额持续下降,外资企业在零部件领域控制了75%以上的市场份额,部分产品几乎全部为外资所垄断。2014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三次联合发布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零部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简称“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 最高达1273%,六成车型零整比逾300%。
(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生产流程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是以客户为导向,定点于整车厂的新车型,集产品开发、过程控制和售后维护三位一体。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过程业务流程:客户订单—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产品交付。
(2)汽车整车制造生产流程
整车制造基本的产品生产流程为:产品设计—样车试验—生产准备—量产。
(3)汽车零售流程
汽车整车制造厂—集团内销售分公司—集团内销售总公司—省级4S旗舰店(一级经销商)—地市级4S店(二级经销商)——县区级4S店(三级经销商)
(1)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特点
①与汽车整车制造密切依存
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与汽车整车制造的依存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与整车制造企业均为汽车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或汽车集团的控股公司,均属汽车集团核心成员企业。二是订单采购的协作关系。单体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掌握一项或多项零部件全球化先进制造技术,与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形成订单采购的协作关系。
②内资独立生产企业议价能力差
汽车零部件生产上游原材料价格由钢铁、石油、天然橡胶等大宗商品价格决定,下游整车制造商多为大企业集团,处于强势地位,在利益博弈中将成本压力转嫁给独立企业。
③重要零配件缺乏自主知识产权
主要零配件(发动机、变速箱)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进口依赖程度高,议价能力差,存在高价进口零配件的问题。
④生产中容易产生废品及残次品,比例较为固定
由于产品质量要求高,受工人操作熟练程度等因素影响,该行业容易产生废品、残次品及一定数量的下脚料等,且其占产量比例较为固定。
(2)汽车整车制造生产经营特点
①不同类型企业经营情况差异较大
汽车制造企业按经济性质分为内资企业、外资及合资企业,内资企业进一步可区分为民营和国有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汽车制造企业之间差异很大,各自具有鲜明的特点。内资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技术水平较低,行业竞争力较差;国有汽车企业通常脱胎于军工企业;合资企业则表现出中外双方力量不断博弈的特点。
②上下游业务合作紧密
整车企业与上游零部件配套企业以及下游销售公司、4S店是一种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供产销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整车企业和上下游企业都是整个汽车产销链条上的环节,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关联企业间的利益输送,如价格的制定,资金的融通,费用的提取与支付等环节是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和难点。
③零部件采购模式国际化
零部件采购趋于模块化和系统化。传统零部件企业数量大大减少,跨国公司迅速增加,进口料件的定价直接影响整车企业增值税和企业利润。
④节能环保技术成为研发重点
以混合动力、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等为代表的新一代节能环保汽车正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一场汽车技术革命,轿车柴油化是新发展方向,小排量汽车前景看好。
(3)汽车零售生产经营特点
①实行品牌专卖制
②经营活动由汽车厂家高度控制
车辆购入到售后服务整个经营过程都是计算机管理。部分高端汽车生产厂家直接通过互联网对4S店经营活动实行实时监控,尤其对配件库存量更是严格控制,以防止非正规渠道购进配件,部分中低端经销商经营销售使用厂家统一要求的管理系统,而财务系统则分离于经营系统单独使用。4S店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价格一般由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控制。
③维修服务利润贡献呈上升趋势
汽车制造企业规模巨大,通常为大型集团公司。由于行业竞争激烈,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间的重组兼并业务时有发生。一方面,由于看好中国庞大的汽车消费能力,排名世界前10名的国际轿车生产商已经全部进入了中国市场;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汽车企业走向世界的步伐不断加速,中国的汽车企业开始输出资本与技术,海外并购已成为中国汽车企业获得技术与品牌的重要途径。另外,为了维持完整的产业链条,汽车制造企业对上游的零部件供应商及下游的销售公司的参股、控股情况较多,股权关系错综复杂,投资、融资业务较多。
汽车制造企业财务管理一般比较健全,会计核算基本上实现了电算化,大部分汽车制造企业使用专门的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或ERP财务模块进行核算,信息化程度较高。
汽车制造企业大多为集团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多为独立的法人,互为关联。大集团拥有雄厚的资金,为了吸纳企业下属各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通常采用内部银行模式对集团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进行企业或集团内部日常的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运筹。部分企业还成立了专门的财务公司,集中办理集团融资业务或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汽车制造企业一般都是大规模企业,工序多,流程长,相对其他行业更为复杂。一般设有多个分厂或大型车间负责某一道工序的生产,如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等,还有很多辅助生产部门。汽车制造企业使用的零部件品种繁多,生产出的汽车品种多样。以上这些都决定了汽车制造企业的财务核算工作量较大。
1.零配件厂家收取整车厂或其他厂家模具费未确认收入
风险描述:
由于汽车产品的特点,模具费用往往比较高;出于生产经营和分担风险的需要,往往通过由整车厂或下游厂家向上游厂家支付相应的模具费用解决此问题。
政策依据: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核查路径:
了解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查阅相关合同、协议,通过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
风险描述:
(1)整车生产企业将自产小汽车用于内部管理部门,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消费税;2013年7月31日前,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
(2)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捐赠的,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
(3)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促销宣传、职工奖励,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存在以小汽车等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行为时,需考虑到消费税);未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除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消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核查路径:
(1)增值税:重点核查企业“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消费税:重点核查企业“库存商品”、“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企业所得税:重点核查企业“库存商品”、“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等科目。
风险描述:
汽车整车或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付4S店实物返利,未按规定申报收入。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有关规定,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帐,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
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核查路径:
核查“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不开票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以及残次产品的处置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例如,以生产冲压件、铸造件为主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料;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生产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残次品,企业对于上述事项处理灵活性大,并且相对产品销售而言缺乏规范和监管,容易产生“体外循环”,造成上述收入不入账,确认销售价格不合理,造成不缴、少缴税款问题发生。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废料销售不计收入的问题。
5.未按财务税收政策要求核算和管理,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减少消费税计税基础
风险描述:
(1)整车生产企业针对汽车消费税在单一生产环节征收的特点,对产品销售价格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通过减少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方式,实现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目的。
(2)整车生产企业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支出计入期间费用或往来账款进行核算,人为减少生产成本,为减少消费税计税价格留有空间,实现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目的。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实是否存在因人工费核算不准确而减少消费税计税基础问题。对于整车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消费税计税基础问题,需与销售环节配比分析,采集生产环节发出商品的价格,4S店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配比分析销售环节汽车的利润率是否偏高,是否存在借助设立销售公司方式,降低消费税税基的风险。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在建工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按照规定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核查路径:
(1)通过重点核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查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情况,核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各生产经营场所的监控系统、大楼电子显示屏、多媒体会议系统改造的情况,以及类似附着物修建情况,必要时核查抵扣凭证,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通过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核查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从而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企业出入库单,对盘亏项目进行详细核查,核查“营业外支出”、“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确认非正常损失是否已做进项税额转出。
风险描述:
(1)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未按照规定确认收入。例如,当期取得的政府部门的奖励、补贴,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当期损益外,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2)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单独核算;二是对应的支出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申报扣除;三是60个月内没有使用完毕的资金,余额未退回也没有在当期申报收入;四是使用资金进行研发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关于“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会计科目,调取相关原始凭证确认业务实质及收入时点。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类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列支,未做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核查“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预计负债”、“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及相关费用等科目,确认企业未经核准的各类准备金支出是否已做纳税调整。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申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未独立核算,不能准确合理计算研发费用支出,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研发费用范围进行核算并加计扣除,存在超范围加计扣除情形,研发费用比例畸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核查路径:
核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查看原始凭证。重点关注用于研发的房屋、建筑物等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是否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已按照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对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采取加速折旧办法时,是否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资料的申报。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税收优惠,存在超范围适用税收优惠情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核查路径:
核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重点关注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实施前购入固定资产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申报享受了该项税收优惠的情况;关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未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后续管理,不应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而享受该政策的;关注未按照财务及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核算,未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时间和内容进行资料的申报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风险描述:
对税收政策规定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摊销并申报扣除(如自行研发支出已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未按照规定确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未按照规定享受缩短摊销年限税收优惠,存在超范围适用税收优惠情形。
政策依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累计摊销”、“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既未按照实际成本或支出确认计税基础,又违规进行摊销。主要包括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等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核查土地无偿划拨相关文件。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未满足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对外捐赠未作纳税调整;超过税法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未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对外捐赠相关的原始凭证,确定是否满足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申报扣除。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对于用于在建工程等项目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未予资本化,而是按照费用化规定申报,一次性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核查路径:
重点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核查借款合同及凭据,根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以及总账、明细帐、凭证综合分析测算。
风险描述:
整车生产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高管及外籍专家个人保险、子女教育费用等特殊政策、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未作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核查路径:
通过重点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核算内容,了解企业帮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金额明细,确认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纳税调整。
缴纳城建教育附加税
风险描述:
零配件和整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将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少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核查路径:
检查增值税申报表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资料,确认免抵税额是否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规定扣缴个税
风险描述: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节日慰问费、实物福利,通讯费、交通费、燃油补贴、高温津贴、取暖费等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核查路径:
查看“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原始凭证以及工资花名册,核实是否按规定将各类福利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查看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其他应收款”、“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直接以通讯费、油费等发票入账报销方式发放的补助、补贴。
19.向销售人员、优秀员工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奖励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企业向销售人员及优秀员工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奖励,特别是以自产产品进行的奖励,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核查路径:
核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存在以自产产品发放奖励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将各类福利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企业为员工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可能存在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核查路径:
查看“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及各类保险科目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及各类保险缴纳情况,超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免税之外的其他保险,计入个人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未按照“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核查路径:
查看“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明细账及原始凭证,核对礼品发放情况,核实企业是否按照“其他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描述:
企业自建房屋,未按税法规定自建成次月起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
核查路径:
查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账、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查核房产建成时间,核实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于建成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未按税法规定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容积率大于0.5的,是否将土地价值全额计入房产原值,容积率小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分期开发的土地,根据实际容积率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核查路径:
查看企业购地合同、土地出让金收据、契税、印花税及开发土地成本费用凭证,核实无形资产明细账是否有土地价值。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能够根据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容积率,准确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款,缴纳房产税。
风险描述:
企业各类应税合同是否准确缴纳印花税,据以进行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的订单以及集团内部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按照核定通知以帐载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核查路径:
查阅原材料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各类应税合同,核对“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科目印花税款是否计算正确,是否足额纳税。
风险描述:
企业在宣传促销、年会、业务招待等场合向客户赠送礼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方面,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核查路径:
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确认是否存在对外赠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的情况。
风险描述:
由于汽车销售对象的特殊性,经销企业不开发票进行偷税的可能性极小,为满足消费者少缴车购税等其他费用的要求及少申报收入的目的,部分商家整车高价销售低价开票,少计整车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核查路径:
比对企业销售合同与销售发票,确认是否存在少开票少计收入的行为。
风险描述:
固定资产投资返利分为固定和变动两种:
(1)固定资产投资回报(固定):即汽车生产厂家为推广其品牌,按照预先制定的返还标准对代理商的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资金补偿。该项资金的返还与企业销售业绩无关,这种返利虽然不影响增值税,但企业可能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投资回报(变动):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经销企业的销售数量返还的一定数额的固定资产投资。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不同车型返还比例不同,同一车型销售数量越多,返还比例越大。这种返利应当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核查路径:
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及往来账款,申请协查对方企业(销售公司)的往来账款及关联账户,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收到返利未计收入的问题。
风险描述:
销售返利分为变相的销售折扣、实物返利和销货折让三种。
(1)变相的销售折扣。汽车生产厂家按照经销企业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数量确定当期给予代理商的资金返还幅度,返还以折扣方式进行,折扣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经销商经营的某一车型销售到一定数量时,厂家直接给经销商这一车型一定比例的让利,销售数量越多,让利越大。这种返利应当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相应的销售成本。
(2)实物返利。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销售数量返还代理商一定数额的车辆和汽车配件,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同一车型销售一定数量时,经销商计算应取得的返利计入应收账款,汽车生产厂家按照返利的金额赠送等值的车辆或汽车配件,并给经销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经销商对返利取得的汽车配件对外销售或赠送往往不计收入。
(3)销货折让。即汽车生产厂家按照销售数量给予代理商的资金返还,返还以折让形式实现。返还比例按不同车型和不同销售量来确定。当同一车型销售一定数量或一定时期时,厂家直接给经销商该车型一定比例的让利,这种让利的实现过程是代理商首先取得汽车生产厂家的折让通知书,然后凭有关手续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经销商可能未按规定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核查路径:
检查往来账款、“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检查企业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风险描述:
部分企业价外收取的提前提车加价费、热销车型提车费、进口汽车许可证配额费等费用收入未入账或虽入账但不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销售合同、同“应交税金”科目进行核对,检查银行对账单,确认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已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风险描述:
维修、保养收入分为首保期内和期后两种情形。首保期内汽车经销商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由厂家支付费用;首保期后经销商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由消费者支付费用。无论是否在首保期内,汽车经销商均应缴纳增值税。汽车维修是4S店的主要利润来源,但客户以私家车用户为主,消费者索票动机不强,因此,企业往往仅根据开具发票部分申报收入,未开票部分不申报收入。
政策依据:
(1)按照增值税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核查路径:
建议查询记录售后情况的信息系统以核实企业真实的维修、保养、及美容配件销售收入。
风险描述:
汽车4S店试乘试驾的汽车属于固定资产,它的处置属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试乘试驾车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处置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3年7月1日之后处置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试乘试驾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S店存在以下风险:
处置试乘试驾车属于二手车交易,一般情况4S店没有二手车交易发票,交易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发票,因代开发票按代开金额一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因此,代开发票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4S店按代开发票金额申报甚至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试乘试驾车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第三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并盘存实物,确认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计提增值税税金。
风险描述:
一般情况下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购车人向汽车4S店交纳一定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服务费用。根据规定,4S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4S店对于代办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
核查路径:
检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确认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计提增值税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