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在线税务答疑会问答精选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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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相关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

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个人对合伙企业投资,合伙企业将个人投资总额对未上市公司投资),将来股权转让如何纳税?是属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如何将合伙企业的投资转化为个人投资?

我们的分析

1个人通过合伙企业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有两项收入,一个是股息红利,一个是股权转让。对于未上市公司(被投资方)如果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分配给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均需按照股息红利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理申报。

2若未上市公司在股改的时候,由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需要净资产折股,其中账面的留存收益(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无论折多少股份,可能一部分进入股本,一部分进入资本公积,也可能全部进入股本,合伙企业都要确认股息红利所得,个人合伙人均需按照股息红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上市以后,上市公司进行的分配,作为合伙人根据财税[2012]85号文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待遇,但只适用于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适用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

4合伙企业未来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的股票,合伙企业需要计算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纳,由合伙企业代理申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 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 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相关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

公司自有产权,主要以租赁为主,想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做产权转让,若第一年原股东转让0.01 % 股权给不动产权买家,次年将99.98%股权再转让给买家,原股东留0.01%,请问第三年原股0.01%股权是否可以完全退出,若完全退出无风险,应该持有几年后会无视同房产买卖风险?

我们的分析

1需关注两个反避税条款,国税函[2009]387号与国税函[2000]687号,如被认定为以股权名义进行房地产转让,即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转让方需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不是以转让股权的行为转让房地产,如合作方对企业增资(增加一个股东),并改变营业范围(开展新业务),后续两股东因各种原因(如经营战略不一致)一方退出,原股东将吸收后的股份再转让,同时该企业是有经营业务且经营范围也变了,则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适用国税函[2000]687号。

政策依据

1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10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126 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68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 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认缴制股权转让的判定及扣除成本的确认

问题描述

认缴制下集团内部公司间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怎么判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没有实缴款

项,扣除成本怎么确认?

我们的分析

1、认缴制下,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没有到位,则投资成本为0

2转让收入的判定,一般认为转让定价要公允。假如不考虑商誉,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即为公允价值。合同中一般要签署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占比多少,注册资本是多少,实缴资本0。假如这家公司是亏损的,即净资产为负,也没有商誉,则可以以零元价格转让。需要注意,合同要约定,注册资本由受让方认缴,合同价格为0,则印花税也为0

3如果是两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股权,需要注意这两家企业税负是否相等。如果税负相等,或者是从低税负企业向高税负企业转让,即使转让价格不公允,也没有被纳税调整的风险。但如果是从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转让,价格又不公允,则有被纳税调整的风险。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联交易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减少了应纳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国税函[2009]106号第二条第(三)项,如果被认定为转让价格不公允,税负不相等,需要补税,补的是税差。比如转让方的税率是25%受让方的税率是15%如果要补税,补的是10%,而不是补25%

政策依据

1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6号)

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9】106号)

各级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不应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为了避免各地之间开展转让定价相应调整谈判,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的替代性政策问题

问题描述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截至20211231日。请问国税总局是否会出台类似替代性政策解决高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负担明显提高的问题?

我们的分析

1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截至20211231日,如果没有出新的文件,全年一次性奖金就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另外需要注意,我们也不能把今年的奖金放在今年发,因为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政策一年只能用一次,一般来说我们今年已经在发去年年终奖的时候用过一次这个政策了,所以不能再用。

2关于国税总局是否会出类似的替代性政策,目前(截至211026日)不好预判,出与不出的可能性都有。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64 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1231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母子公司亏损弥补问题

问题描述

亏损的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抵减母公司的所得?只有清算才可以吗?

我们的分析

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所以子公司的亏损是不可能让母公司弥补的。但如果:

1子公司亏损,母公司把股权处置掉,如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生的股权投资损失;

2清算,产生的投资损失。

这些情况下母公司的投资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股权激励费用纳税调整

问题描述

上市公司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限制性股票,分3期等额行权,由上市母公司向母、子公司职工授予)在等待期内,分别由母子公司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那么可以在行权的当期进行纳税调减么?调减金额如何计算?是否可以用激励计划对应总股权激励费用简单除以3?

我们的分析

股权激励的费用会计上需要确认损益,但是这个费用无法在会计入账时税前扣除,而只有在行权当期才允许扣除。计算调整金额,用行权日的公允价减去实际行权的成本后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减。需要注意,调减的金额与会计上计提的费用不相等,这并不是完全性的暂时性差异。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股东分红递延缴纳个税

问题描述

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分红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们的分析

1目前股东分红、股息红利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只有财税[2015]116号文件。该文件适用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红,这种情况下税款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五年不是每年平均缴纳20%可以分两年、三年,只要五年内缴纳完即可。

2这里的分红专指红利,不包括股息(股息无法享受递延纳税)。

3、中小企业是指员工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和资产不超过两个亿。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20161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无偿划转股权的相关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

公司A要接受母公司C无偿划转的另一个子公司B的全部股权,CAB都是100%控股, B变成A的子公司,三家都是国有企业,想问下涉及哪些税种的税务处理?印花税有减免政策吗?

我们的分析

1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2C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权按账面净值对A公司增资,不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不需要按评估增值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用原C公司持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替代。不仅如此,C公司对A公司追加投资的计税基础,也是用原持有B公司的计税基础替代。

3这笔业务涉及到两笔印花税,没有减免的规定。

第一笔是C公司把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适用产权转让数据征收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第二笔是A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需要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根据财税[2018]50号文件,从201851日开始,享受减半征收的政策,减半后实际的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

4另外,关于资产划转适用财税[2014]10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号)

20185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0号)

五、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九、资产重组的相关税务问题

问题描述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企业资产重组。原分公司资产由母公司分立新设子公司接收。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其中所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是否可以免税?原分公司留抵税额税务层面可否通过分立方式一并转移至分立新设的子公司?分立新设子公司时未进行工商备案,税务是否受影响?我们的分析

1总公司需要把分公司注销,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自然就成了总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总分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分公司注销是不需要清算的。即分公司的资产落到总公司的账下,是同一个主体,只要总公司不欠税,就可以注销了,这一步不属于重组的范围。

2原属于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不是分立成立子公司,而是初次成立子公司,建议母公司用现金全资成立一个子公司,然后再把资产、负债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劳动力跟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跟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集团需要出一个股东会决议,说明由于经营的需要,并讲明合理的商业目的,把这部分资产以及负债放在一个新的子公司独立操作,是为了专业化的管理等。这样操作后,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以增资的形式转移到子公司,可以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整体转让给子公司,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可以开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

3如果涉及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因为是增资而不是转让,所以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可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 号,免征契税。

4所得税:按照账面价增资,主管税务机关适用财税[2014]109号,资产划转的相关政策执行。

5、子公司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 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 号)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 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 业全部资产的50%”

十、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情形

问题描述

1如果一个公司的投资款500万元已经投资到位,后因注册资本减少至300万元,多投资


200万元是否可以直接转回给原来的股东?

2)我们有个公司是做境外网点运营服务的(无技术开发),这个是否是零税率业务?公司

只有这一种业务,则该公司业务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我们的分析

1该行为属于减资,所以可以直接转回给原来的股东。

2这类情况需要注意,如果这项服务涉及的劳务是境外发生的,这个属于跨境服务,这种运营服务属于营改增后的商务辅助(企业管理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这里是享受免税(商务辅助),既然是享受免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十一、利用“税收洼地"降低企业税负的可行性

问题描述

1现在社会上有些中介机构利用税收洼地搞"建安宝”等节税平台向企业推荐使用并收取 —定费用有啥风险?企业自己能否搞?

2建安企业普遍缺少砂石、人工费发票问题怎么解决?

3)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体工商户解决该问题是否可行?目前都有哪些税收洼地?

4)哪些地方还可以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我们的分析

1、建议大家不要利用税收洼地搞"建安宝”等节税平台,风险较大。这个问题描述的不是特 别清楚,但可能存在一种可能,即为了规避公司员工尤其是高管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想通过账 面支付一部分,另外一部分则通过所谓的互联网平台"建安宝”来支付,公司通过购买服务或 人力资源外部等形式来完成。但这些人员本质上是属于公司的员工,通过这种拆分的方式是违 法的。如果是通过"建安宝”等平台支付给个人,再通过个人将资金回流到公司的员工的个人 卡上,这个属于交易不真实。

2首先要研究建安企业的沙石是从哪里来的,如果上游是贸易公司,则必须开发票,如果上游是开采沙石的企业,建筑用的沙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安企业的人工费要看是否属于公司雇员,如果是雇员,则不需要发票;如果进项税很少,思考先看是为哪一类公司服务,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清包工或者是甲供工程,一般纳税人的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但是选择简易计税同时需要注意,如果下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非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如行政机关等,那么在满足甲供材料的前提下,选择简易计税的方式也许是可行的。但如果下家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认为即便是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也是不可取的。因为销项是3%下家进项抵3%销项是9%下家9%,但是选择了简易计税的话,进项税则不能进项抵扣了,总体上就会多交增值税了,这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中甲供工程是指发包方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材料、设备以及动力。

3如果是提供沙石的个人去成立个体工商户,交易是真实的,这样操作是可以的。如果仅仅是因为买沙石没有票,用个人身份证去注册一个个体工商户来开票,该行为是属于违法的。事实上"税收洼地”并不是专用名词,而是泛指国家的区域性优惠,可以称之为"税收洼地”, 比如有些地方有财政奖励、招商引资,也会被人称之为"税收洼地”,但事实上跟税收无关。 理论上税法都是统一的,如果各个地方违法税收的法律、法规,扩大优惠的范围,是会被执法 监督的。目前税收洼地一般都不会给到个体工商户,而是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区域性优惠,比如 深圳的前海、福建的平潭、珠海的横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还有海南自贸港等。但是若要享受这些企业所得税区域性税收优惠都有相应的要求,即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是国家发改委或者是商务部出台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且享受优惠的当年,鼓励类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60%

4、税法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是指因为核算能力较差,账目不健全,无法准确提供计税依据,税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需注意的是这种核定都是事后核定而非事先核定,国家税务总局35 号令等都有相应规定。但以往服务性的个体工商户,很多地方在做,但是随着政策监管的日趋严谨和加强,很多地方的核定都取消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202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令)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七)建筑服务。

1. 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 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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