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的损害赔偿支出涉税问题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境内A公司向境外B公司定制一套部件,双方签订采购定制合同。B公司开始制造。 A公司因为市场需求不足原因,不打算购入该部件,并立即通知B停产, B公司就已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向A提出赔偿金请求。A对赔偿金给与认可。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因为属于专项定制产品,A不需要,B只能对其半成品做报废处理。请问境内A向境外B支付赔偿金时需要履行何种税款扣缴义务?
附件:
留言时间:2020-10-13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15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双方未履行采购合同,支付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外单位不来华,如果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否则,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