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纳税咨询_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大连纳税咨询
2023-04-03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咨询对象: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附件:

留言时间:2023-03-30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4-03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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