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留言反馈_我单位是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山东留言反馈
2022-11-14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我单位是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发布日期:2022-1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2-11-10

答复时间:2022-11-10

留言咨询:我单位是一家民办的科研机构,从企业接收了用于基础研究的资金,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适用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你单位如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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