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税咨询_邮寄合同印花税

福建咨询问答
2021-07-2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标   题:邮寄合同印花税

写信人:林**

咨询时间:2021-07-21

回复时间:2021-07-28

发布时间:2021-07-28

留言内容:

请问我们与邮政签的邮寄合同是否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内容为他们帮我们寄送业务资料、信件等,我们支付邮寄费。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若您所述“邮寄合同”是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则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但凡直接办理承、托运的,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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