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税咨询_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是否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福建咨询问答
2023-01-1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标 题:延迟交货的违约金是否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写信人:毛**

咨询时间:2023-01-12

回复时间:2023-01-18

发布时间:2023-01-18

留言内容:

我司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全额开具,购买方已认证抵扣,现因延迟交付货物,《采购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产生条件及计算依据,我司应支付给购买方违约金,双方协商该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现我司是否作为销售折让处理并开具红字发票?

回复部门: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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