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纳税咨询_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事项

福建咨询问答
2023-04-03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标 题: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事项

写信人:刘**

咨询时间:2023-03-29

回复时间:2023-04-03

发布时间:2023-04-03

留言内容:

在电子税务局,找不到进项发票认证服务模块,请问要如何处理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一、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福建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确定。
  福建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福建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
  https://etax.fujian.chinatax.gov.cn/
……
十、自2023年3月3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因此,若您企业被纳入为数电票的试点纳税人,则您自2023年3月30日起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该功能。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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