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序号 | 来源 | 执行口径 |
湖北 | 1 | 湖北留言咨询平台_二、企业收到人社部门返还的稳岗补助资金,一般应做何税务处理? | 二、企业收到人社部门返还的稳岗补助资金,一般应做何税务处理? 咨询人:21局路桥 咨询时间:2022-06-21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2-06-21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广西 | 2 | 广西答复列表_社保退回的稳岗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_企业收到社保退回的稳岗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广西答复列表_社保退回的稳岗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_企业收到社保退回的稳岗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3326 受理号:2024012929469914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社保退回的稳岗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内容:企业收到社保退回的稳岗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王** 咨询时间:2024-01-29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4-02-0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您企业收到的稳岗返还符合以上的财政补贴收入定义,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西藏 | 3 |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七十八期(企业取得稳岗补贴的涉税处理) |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七十八期(企业取得稳岗补贴的涉税处理) 西藏税务 2022-11-22 17:36 关于稳岗补贴的涉税处理,小编在这给大家解答西藏税务“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纳税人 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稳岗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西藏税务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第一条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第三条规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因此,综合上述两项政策,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
陕西 | 4 | 陕西纳税咨询_a、纳税人销售的房产评估价b、社保中心给予的稳岗返还 | 详细信息 标题: a、纳税人销售的房产评估价b、社保中心给予的稳岗返还 内容: a、纳税人销售的房产评估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已按评估价格计征增值税,发票金额应按照评估价格还是实际销售价格开具?b、社保中心给予的稳岗返还补贴,应作何税务处理?(请从流转税、所得税两个层面进行可操作性强的阐释)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20600711 提交时间: 2022-06-29 12:22: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发票应当按照实际收款金额据实开具。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取得的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文件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仍此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2-06-29 16:25 附 件: |
深圳 | 5 | 深圳热点问答_企业收到人社局拨付的“稳岗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企业收到人社局拨付的“稳岗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0-06-02 15:25: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