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取得违约金、赔偿金,赔偿款,以及保证金等是否缴纳增值税?
收到赔偿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事项非常重要,应交未交,涉及少交增值税风险,不用交多交,涉及多交增值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主要涉及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价外费用、折扣折让、不征税的判断问题
拆迁补偿方法论(北京、山西综合版):
北京官方解答:企业厂房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于建筑物补偿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山西官方解答: 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不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不征收增值税,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重庆官方解答:
笔者整理如下:
经济事项 | 税收口径 | 注意点 | ||
拆迁、征地补偿 | 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 | 不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 | 不征收增值税(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 湖北:《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
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 | 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 |||
不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 | 对于建筑物补偿 | 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 ||
对于生产机器补偿 | 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 |||
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 | 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 江西:.收取青苗补偿款需要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 |
陕西版方法论:
①根据约定,由于购买方(包括承租方、受让方等)违约且交易事实已发生或者交易中止的,销售方因此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不予退还购买方的保证金收入,应依交易具体履约事项所对应的征税项目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和相关政策规定,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比如,农户将土地出租给建筑企业用作施工场地,其收取租金并附带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应征收增值税。
②根据约定事前交纳的保证金,凡未发生交易事实的,因违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本问题中的建筑企业收取对方参与投标所交保证金后,因投标方违约而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因无交易事实发生,其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不征增值税。
③单位或个人取得事前无约定的赔偿性收入,不征增值税。比如,某采油厂突发输油管道破损造成农户青苗受损,该农户收到的青苗补偿费不征增值税。
④单位或个人虽不以销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及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为前提,但根据事前约定因对方发生特定行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而取得的赔偿性收入,应按销售业务处理,征收增值税。比如,顾客造成酒店物品受损,酒店按公示的价目表取得的赔偿金,应按该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整理如下:
经济事项 | 发票要求 | 税务处理方法 | |
根据约定,由于购买方(包括承租方、受让方等)违约且交易事实已发生或者交易中止的,销售方因此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不予退还购买方的保证金收入 | 比如,农户将土地出租给建筑企业用作施工场地,其收取租金并附带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应征收增值税。 | 价外费用按主要商品开具发票 | 应依交易具体履约事项所对应的征税项目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和相关政策规定,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
根据约定事前交纳的保证金,凡未发生交易事实的,因违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 | 比如,本问题中的建筑企业收取对方参与投标所交保证金后,因投标方违约而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因无交易事实发生,其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不征增值税。 | 不开票,开具收据即可 | 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
单位或个人取得事前无约定的赔偿性收入 | 比如,某采油厂突发输油管道破损造成农户青苗受损,该农户收到的青苗补偿费不征增值税。 | 不开票,开具收据即可 | 不征增值税。 |
单位或个人虽不以销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及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为前提,但根据事前约定因对方发生特定行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而取得的赔偿性收入 | 比如,顾客造成酒店物品受损,酒店按公示的价目表取得的赔偿金,应按该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按赔偿对象适用税收分类开具发票 | 应按销售业务处理,征收增值税。 |
广东版方法论:
广东官方解答: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赔偿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另外,如为购买方向收取销售方的赔偿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
笔者整理如下:
情形 | 税务处理 | |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 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费 | 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 |
购买方向收取销售方的赔偿费 | 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笔者提示:也可能属于折扣折让!) | |
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 赔偿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 |
实务问题判断
经济事项 | 涉税判断 | 了解更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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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整理 |
地区 | 来源 | 原文 |
北京 | 12366网上留言_北京_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75952c3b9ee48aca89e8b20a73df202 问题名称: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归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0-02-27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厂房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于建筑物补偿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
北京营改增专题_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17日) | 3.农村集体土地因拆迁建设,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村集体(村委会)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 |
北京营改增专题_北京国税7月27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7个问题 | 1.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 |
河北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规定: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
山西 | 山西咨询留言_支付村民土地补偿款 | 办件标题:支付村民土地补偿款 办件编号:NSZX2019102600001 留言时间:2019-10-26 内容:企业支付村民土地补偿款,双方签订合同,村民开收据,无税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不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不征收增值税,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9-10-29 |
安徽 | 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相关交税咨询 |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相关交税咨询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8f61313d37b434c834e76284fffee58 问题名称: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相关交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7-02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企业房屋拆迁补偿款列入“营业外收入”入账,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拆迁补偿中对不动产的补偿及货物的补偿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湖北 | 湖北营改增专题_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11个问题 | 9.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湖北省营改增政策口径第三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其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收入,属于转让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的规定:“由于随土地收回的建筑物、构筑物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类不动产的转让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等,一般纳税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时,因不可搬走的机器设备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销售其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
江西 | 江西纳税咨询_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_2019-06-01 | 详细信息 标题: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内容: 向A村民委员会租赁土地,在土地上建设了厂房,生产设备,后因市政规划,需拆迁,与土地出租方A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补充协议,对地上厂房及生产设备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款由土地出租方A村民委员会支付,对于这项拆迁补偿涉及的厂房和生产设备是否均可免征增值税,若不免征,厂房与生产设备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多少 附件: 咨询类别:增值税 办件编号:ZXZZ20190602527 提交时间:2019-06-01 16:3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按照销售不动产和货物分别征税(税率视不同纳税人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9-06-05 15:31 附 件:无附件 |
重庆 | 重庆营改增专题_重庆国税8月4日连发两个指引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60个问题 | 6、纳税人的车库、办公楼等不动产被政府征收了用于统一市政规划,从政府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回复: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除此情形外,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
云南 | 云南营改增专题_云南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一—十四)解答营改增的59个问题 | (十二)某酒店因县政府统一开发被拆迁,回迁前每年政府补助一定的拆迁安置费,企业取得的拆迁安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如何开票? 答:该企业取得由政府支付的拆迁安置费,不属于向县政府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对方需要提供票据的,按《云南省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 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号)办理。 |
广东 | 12366网上留言_广东_取得赔偿费要开发票吗?怎么开? | 取得赔偿费要开发票吗?怎么开?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19a5fecc46d441c99580fd611b6f2e9 问题名称: 取得赔偿费要开发票吗?怎么开? 留言时间:2019-09-12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取得赔偿费要开发票吗?怎么开?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16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赔偿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另外,如为购买方向收取销售方的赔偿费,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
江苏 | 江苏留言公开_出租房支付租赁违约金,承租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 出租房支付租赁违约金,承租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3-04-03 答复时间:2023-04-04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问题: |
福建 | 福建12366问题集_2019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 8.政府因施工影响到企业发电,支付给企业一笔补偿款,企业是否需要对这笔款项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笔补偿款不属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企业不需要对这笔款项缴纳增值税。 |
福建12366问题集_2019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 9.企业私募股权失败,占用股东资金所产生的赔偿款,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因此,占用股东资金所产生的赔偿款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
福建12366问题集_2018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 22.房客因丢失房卡支付给酒店的赔偿款,酒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因此,酒店收取房客丢失门卡取得的赔偿款,属于提供住宿服务的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 |
福建12366问题集_2018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 27.因产品降价退回的款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福建营改增专题_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70314 | 10.(1)营改增后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何征收增值税和开具发票与销售行为款项结算联系怎么界定 答: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与销售行为款项结算相联系,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比如折扣、折让,单独的违约金、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是要销售方开具红字如我单位将房产租赁给他人,合同定了一年,因为房屋拆迁提前半年解除合同,对方还未支付剩余的租金,我将拆迁补偿给对方一部分,这是有联系的吗 答:没有联系。拆迁补偿给对方一部分,不征税。 (3)那如果一次性收完了租金,退给对方半年的金额和部分补偿,也只要对退回的租金开红字 答:是的 (4)补偿款是因为属于拆迁补偿所以没有关联吗如果是我单位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否一样 答: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是一样的。 | |
广东 | 12366网上留言_广东_增值税_快递公司丢失商品赔偿15元,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元。是否是按快递公司赔偿款15元申报缴钠增值税?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fa5afad56ca4113ba310ffb13c96f68 问题名称: 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8-13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快递公司丢失商品赔偿15元,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元。是否是按快递公司赔偿款15元申报缴钠增值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7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为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形,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
陕西 | 详细信息 标题: 地面附着物赔偿款 内容: 您好!我公司的苗木、墙体、道路及草坪被A公司毁坏,故A给我司支付赔偿款并索要赔偿金额的发票,请问我公司需要开发票给A公司吗?谢谢! 办件分类: 申诉控告 办件编号: NSZX20210201106 提交时间: 2021-02-07 16:39: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答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2-08 10:51 附 件: | |
2024年5月11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