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资金池、财务公司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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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财务公司 | 增值税 | 资金池、财务公司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 《石油行业税收检查指引》 | “资金池”的运营模式问题决定了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运营模式一:集团设立独立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运营模式二: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由于集团内设的结算中心不属于金融机构,其向下收取的贷款利息集团应该缴纳增值税,其下属公司向集团收取的贷款利息也应该缴纳增值税。 | |||
河北税务 | 12366网上留言_河北_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 |||
山西税务 | 12366网上留言_山西_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 问:我公司上级单位成立了财务公司,有金融牌照,成员单位的存款每天归集到财务公司,那么,我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
福建税务 | 福建纳税咨询_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 标 题: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写信人:许** 咨询时间:2021-01-05 回复时间:2021-01-11 发布时间:2021-01-11 留言内容: 我公司从本集团财务公司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是否要按6%交增值税。集团财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含吸收成员企业存款,但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
厦门税务 | 12366网上留言_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问: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你司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
12366网上留言_集团财务公司借款利息免税问题 | 问:我司为一级集团公司的二级集团公司,从一级集团的财务公司借款后取得6%的利息发票后不增值利率借出给二级集团成员公司(现金流实质是财务公司经过二级集团公司流向最终成员公司)第二次收取利息能否依据财税〔2019〕20号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开具0税点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问题所述情况不属于无偿借贷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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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上两种管理模式下的资金池的税务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子公司纳入资金池管理的资金产生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方面: “财务公司管理下的资金池模式”中,子公司将资金归集至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集团内财务公司,收取的利息可认定为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集团公司管理下的资金池模式”中,子公司将资金归集至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集团内部成员,收取的利息应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