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题:员工上下班租赁交通车税款抵扣问题
内容: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电设备制造企业,由于公司地处郊区,员工上下班距离公司较远,公司租用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A公司)大巴车专门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A公司通过税局按月向我公司代开税率3%增值税专用发票(1个月租车费,),请问专家:1、我公司该租车费如何入账?是进制造费用或生产成本还是记入福利费中?还是记入其他科目?2、如记入福利费,公司需作进项税转出吗?
附件:
咨询类别:增值税
办件编号:ZXZZ20171200557
提交时间:2017-12-28 14:1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1.《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2.用于集体福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12-28 15:28
附 件: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