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纳税咨询_土地增值税不同预征率对应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如何划分_2018-07-03

江西省税务局
2018-07-19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详细信息

标题:土地增值税不同预征率对应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如何划分

内容: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规定: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请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是如何划分的?是否与土地使用权性质有关?如居住用地上建的独立商业或住宅楼下面的底层商业属于哪一类?商业用地上的建的公寓又属于哪一类?


附件:

咨询类别:税收征管

办件编号:ZXZZ20180700912

提交时间:2018-07-03 11:0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商品房的类型以该开发项目在规划、房管部门立项或登记时的类型来确定,立项或登记时的文件或证书明确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则判定为其为住宅,否则一律判定为非住宅。
根据《关于居民家庭唯一住房和普通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5〕2号)第二条对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宅,可参照普通住宅标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8-07-19 14:09

附    件: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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