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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私车公用
内容:
员工出差偶尔一次开自己的车,私车公用办事,单位按照行驶里程(来回1400公里)和标准(1.5元/公里)给予加油费及过路过桥费2100元报销,是否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对员工个人所得税有没有要求,是否必须对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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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别:其他
办件编号:ZXZZ20220903358
提交时间:2022-09-21 14:0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企业以报销方式承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出租给单位,且签有出租合同,车辆由公司支配使用,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私车公用,单位按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费用,应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2-09-21 16:57
附 件: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