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涉税问询函_富士莱_43978-14_审核函〔2020〕010915号

IPO问询函
2020-12-09
来源:

IPO涉税问询函_富士莱_43978-14_审核函〔2020〕010915号

指标

数据

公司简称

富士莱

问题序号

43978-14

IPO案例名称

富士莱第二轮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代码

301258

证券板块

深交所创业板

申报板块

深交所创业板

公司名称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函件标题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

函件文号

审核函〔2020〕010915号

发函日期

2020-12-09 00:00:00

发函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问题分类

回复状态

已回函

回函日期

2021-06-28 00:00:00

关联法规

法律文号

问题内容:

(14)  问题14.关于历史沿革  申报文件显示:  (1)发行人前期富士莱有限设立时为中外合资企业,但外资股东美国日欣仅为富士莱有限名义股东,不享有富士莱有限任何股东权益,其持有的富士莱有限股权实际为钱祥云所有。  (2)2019年6月,苏州合韬参与发行人增资,以2,000万元的价格持有发行人137.50万股股份。2020年2月,苏州合韬、张卫东、发行人三方签订《关于富士莱股权转让协议》,苏州合韬将上述所持股份以同等价格转让给张卫东。  (3)发行人控股股东富士莱发展设立时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于2003年改制为私营合伙制企业。  (4)发行人于2016年度报表管理费用确认股份支付1,900.15万元。  请发行人:  (1)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代持方式获得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追缴中外合资阶段享有的税收优惠或被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  (2)说明苏州合韬2019年6月取得发行人股份后,2020年2月即以同等价格转让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3)说明控股股东前身历史上涉及的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股份退出等集体权益变动事项所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说明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相关计算过程,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股权转让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情形。  (5)说明历次股权变动中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3)及问题(5)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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