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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开具发票
内容:
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售时总房价按预测面积计算,房款一般分多次收取(定金、首付款、按揭款等)。交房时,按照实测面积计算实际总房价,并对已预收的房款多退少补。现咨询:其发票的开具是在每次收款时按照收款金额开具多张发票,交房时再开具多退少补的发票(此方式开具的发票无房屋面积和单价),还是在交房时,按照实际总房价开具一张发票?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1651472775609075
提交时间: 2016-09-02 09:22:4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第四十五条条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在收取预收款的时候,您可以先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再全额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6-09-05 09:22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