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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伙企业固定资产标准
内容:
合伙企业固定资产能否执行财税[2018]54号文件,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计算个体经营所得税时税前一次性扣除。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1111564540523090
提交时间: 2019-07-31 10:41:2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此文件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不适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08-03 10:41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