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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场联营账务处理的探讨咨询
内容:
国税局领导:您好! 目前:很多商场催生出联营扣率、联营保底扣率等形式,按现在大多数商场处理方式,对于固定租金并且自收银商户,收入不进商场账户,所以直接按收入作营改增租金收入处理,开具租金发票;对于商场统一收银商户,不论是固定租金或是联营扣率商户,因为收入进了商场账户,所以统一作为商场销售收入,再扣掉固定租金或联营扣率(收益金)租金(以及物业费管理费水电费等)后,余额作为返款,由商户按这一数字拼凑货品数量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商场验收作为商品销售成本,并据此给商户返款。 这样核算,保证了商场账户收款全部计入应税收入,有利税收完整,但细细琢磨,发现有以下不足: 1、对于商户来说,由于返款数字是现场销售减去固定租金或者扣率收益金(租金)后的余额,要按此数字倒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真实销售情况相比,要么调减货品数量,要么调低货品单价,这样开具的发票,到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容易造成数量不符或售价低于成本,甚至造成故意多出数量,压低售价,偷税漏税。另一方面,无法反映商户实际负担的租金支出,核算不符真实情况。 2、对于商场来说,商场其实并未参与商品的采购、验收入库,管理等,也未将商品以成本价购入或是与商户约定成本价,以期按委托代销业务赚取差价;商品直到销售给消费者前,所有权一直在商户一方,并未转移给商场;商场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是为了促进商户的销售增长,从而更好招徕客商入驻商场,自始至终商场实质上并未参与具体商品增值,只是收取商户租金,所以笔者认为只以收款进到商场账户,就视为商场与一般商业单位一样,以进销存管理而赚取商品差价,是不合适的。不管是固定租金还是联营扣率收益金,都只是代收商户销售款,扣取租金,计算方式不同而已。 所以我查询了会计学堂等网站,得出想法是:商户按销售当月实销货品明细清单全额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验收并计应付商户货款,在核算出扣率收益金后,给商户开具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租金直接开具),以及其他物业费等发票后,作为应付商户款的冲减项,余额返还商户。具体会计分录为: 月末收到销售款: 借:银行存款 (储值卡等) 贷:应付账款------各商户(商户按销售全额开票) 其中商户直接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用复印件抵给商场开票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1331564998013371
提交时间: 2019-08-05 17:46:2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中描述的“商场统一收银商户,收入进了商场账户,统一作为商场销售收入,再扣掉固定租金或联营扣率(收益金)租金(以及物业费管理费水电费等)后,余额作为返款,由商户按这一数字拼凑货品数量单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商场验收作为商品销售成本,并据此给商户返款。”这种开票方式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商场统一收银的方式属于商户将货物交付给商场代销,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商户作为销售方需要开具发票给商场。而商场扣掉固定租金或联营扣率(收益金)租金(以及物业费管理费水电费等)情形属于商场向商户提供租赁等服务,商场作为销售方应按提供的应税服务给商户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08-08 17:46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