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财政部监制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当前是否还可以用?

陕西纳税咨询
2019-10-28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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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监制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当前是否还可以用?

内容:

【中会】汇迪-邱(35824345) 2019-10-25 10:32:01 财政部监制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当前是否还可以用?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1441571974871304

提交时间: 2019-10-25 11:44:0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票据是否有效建议咨询财政部门,财政部监制的通行费票据目前无法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10-28 11:44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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