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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问各位老师,法院判决的工程款利息是否给甲方开票?
内容:
【会计】小小(164048429) 15:02:21 问问各位老师,法院判决的工程款利息是否给甲方开票?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9571572246168826
提交时间: 2019-10-28 15:06:5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您的业务属于上述价外费用,和主业务项目一起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10-31 15:06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