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实务问题

陕西纳税咨询
2019-12-13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实务问题

内容:

工业-重庆-大勇(284638718) 2019-12-04 22:43:38 实务问题 境内客户需要在境外注册商标等,委托境外公司办理相关业务(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境内公司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问题如下: 1、该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该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3、该业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2031575946679883

提交时间: 2019-12-10 11:05:5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业务为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因此,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主要需确认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及“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如属于则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该项目劳务发生地为境外,因此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12-1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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