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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每日一问】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税?
内容:
上海记账注册公司商标(2573415808) 2020-11-11 13:42:59【每日一问】差旅费津贴是否征收个税?我司是一家属于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在省内以定额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单独发放。员工按标准取得差旅费津贴后,不能再凭票报销出差费用。按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按照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01100327
提交时间: 2020-11-18 08:48: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差旅费津贴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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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1-1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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