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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应该可以免税吧
内容:
【爱群】Who‘s heart(953485950) 16:40:23问题交流:我公司由境内A有限责任公司、境内B有限责任公司和C自然人出资成立。C自然人同时是A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三方的出资比例为2∶2∶6,股东会上全体股东决定按6∶3∶1比例分红。2019年度,我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公司和B公司共分得的90万元,能否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应该可以免税吧?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01200543
提交时间: 2020-12-11 17:27:2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分红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14 09:24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