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陕西纳税咨询
2021-04-25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内容:

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商铺)是否可以以资产折旧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该投资性房地产应该划分为固定资产,及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10400007

提交时间: 2021-04-23 16:21:1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4-25 10:25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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