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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车公用
内容:
您好!想咨询下有关企业私车公用陕西西安税务方面的要求及政策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10400060
提交时间: 2021-04-29 10:02:4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相关规定:如该公司租用个人的车辆并签订租赁协议,开具租赁发票的,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是可以在所得税上税前列支的;如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个人出租车辆,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4-29 10:26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