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疑点,未解

陕西纳税咨询
2021-06-03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疑点,未解

内容:

【潜水】离北(506030185) 2021-05-31 16:09:451、 老师视同销售必须当月计提税吗?年底按全年利润率一并处理可否?算不算延迟缴纳税款? 2、汇雅商贸公司将购买的购物卡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0600260

提交时间: 2021-06-01 11:08:4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于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相应可以确认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将企业购买的购物卡赠送客户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6-03 11:44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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