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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康鼎电子公司将购买的购物卡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
内容:
【招降纳叛】沙漠飞鹰(1518153918) 11:44:02康鼎电子公司将购买的购物卡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注:以下答复有很大争议,预付款,属于非货币性资产(预付账款以后收到的是货物而不是收到的钱,因此把它分类为非货币性资产),就涉及视同销售,也可提出大家观点供交流。答:结论:不需要视同销售。理由:您见到过发红包(现金)有需要视同销售的规定吗?购物卡的实质就是预付款(预付卡),属于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转让,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请仔细看上述规定,视同销售包括:非货币性资产、货物、财产、劳务,并不包括货币性资产。以上,供参考,具体请以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0600267
提交时间: 2021-06-01 14:35: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将企业购买的购物卡赠送客户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行为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6-04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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