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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行向担保公司购买担保服务,担保公司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内容:
银行向担保公司购买担保服务担保公司能否向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是一家有金融许可资质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向自然人客户发放二手房按揭贷款时需要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服务,双方约定由我单位为银行推荐的自然人客户提供二手房按揭贷款阶段性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用由银行按照约定价格向我单位支付。针对银行支付的担保费用我单位是否可以向银行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0600279
提交时间: 2021-06-02 15:48:4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如果您企业是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可以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企业是向自然人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6-02 16:19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