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代开房租放票

陕西纳税咨询
2021-07-15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代开房租放票

内容:

个人对外出租住房给公司,需要代开发票,各项税费分别是多少呢,有没有文件,或者相应的代开税费表明细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0700508

提交时间: 2021-07-15 14:17:3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税费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规定: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水利建设基金:“(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4、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7-15 15:17

附 件:

阅读0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