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房屋租赁发票

陕西纳税咨询
2021-09-06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房屋租赁发票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陕西省关于公司租个人房子的房屋租赁发票开具流程以及办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在陕西省的相关税率

办件分类: 反映要求

办件编号: NSZX20210900132

提交时间: 2021-09-06 09:30:4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发票开具流程:您可以选择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代开的业务,或者进入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纳税服务-个人办税-代开申请办理发票代开的业务,或者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代开进行业务的办理。

问题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需资料: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问题三、 如为个人出租住房涉及税费种如下:

1、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2、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规定: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规定:教育费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水利建设基金: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水利建设基金:“(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8、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如为个人非出租住房涉及税费种如下: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5.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地等级税额标准缴纳。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西地税发〔2016〕151号)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同个人出租住房。

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4、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9-06 09:59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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