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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纳税咨询
2021-09-07
来源:陕西纳税咨询

详细信息


标题: 求教 ,

内容:

一、求教 ,被投资企业亏损是否投资企业可弥补?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分析,一方面,税法规定确实不可以以经营性利润弥补该项投资损失。这部分损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交纳所得税。因为,将来被投资企业盈利,可以将这部分投资损失转回,次损失并未尘埃落定,故此这样规定。另一方面,一旦该被投资企业清算或投资企业转让该项投资形成的投资损失,是真是发生的,也就是说,是确定的金额,未来不可能发生变化,由此而形成的投资损失,我个人认为,是可以抵税,即可以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利润弥补。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二、接受境外应税服务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抵扣?A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外贸企业,2019年7月,与境外一家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该公司代理境外服务业务。合同约定年代理费用为10000美元,同年10月,代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并按规定以6%的增值税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请问,A公司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能否申报抵扣?三、一家一般纳税人批发配送商拟开票给一家一般纳税人超市,“蒸鸭血卤味”是否可以选增值税0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香酥鸡蛋长麻花”和“鲜面条”是否可以选择增值税9%税率(符合相关规定)?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0900148

提交时间: 2021-09-07 10:19:2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问题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附件1第一条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鲜面条”应按照农产品9%税率,“蒸鸭血卤味”“香酥鸡蛋长麻花”等副食品按照13%税率征收增值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9-07 11:16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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