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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可 有 解 读?
内容:
可 有 解 读?a、【每日一问】出差餐饮费和住宿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抵扣吗?差旅费报销入账,发觉餐饮费和住宿费在一张发票中,怎么抵扣呢?b、请教一下,员工工资税后6000,公司承担个税,没有社保和扣除,申报的工资金额是多少?1. 6030.93-(6030.93-5000)*3%=6000,个税30.93;2. 6000-( 6000-5000)*3%=6000,个税30,做账的时候把个税做在公司费用里。哪种算法是对的啊?c、老师:我们是施工单位,与甲方签订了在境外的施工合同,这个合同甲方与国家商务部签订过施工合同。请问我们作为乙方需要在税务办理什么手续吗?d、请问下老师,我们开票的时候把数量和单价两列输反了,导致单价差异很大,但是对方没有发现,这张票已经付款了。我们需要重新换开这张发票吗?如果不换开有没有影响呢?e、老师 员工应发工资是6000,这个月发错了,只发了5000,错发的1000补到下个月去,个税是不是下个月按7000开始扣?f、问: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g、关于境内接收境外企业无偿赠送货物的话,境内企业增值税上是不是也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存在代扣代缴义务的话,公允价值计税基础怎么考虑呢?还要判断境外企业自产还是外购吗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11000272
提交时间: 2021-10-12 12:19:0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餐饮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企业可以将发票认证后将餐饮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或者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勾选认证时正确填写有效税额。
问题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问题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应当据实开具,建议将错误发票收回作废或冲红重新开具。
问题五:补发工资薪金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补发的工资薪金,一般是由于国家工资制度改革或者由于职工工资级别调整等;有的企业、单位因特殊原因(如企业资金紧张等)补发工资薪金,需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局进行认定后,分摊且合并至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不属于第一种情况,补发的工资薪金,应与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未员工承担个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根据企业相关账务核算方式判断。
问题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该行为视同销售,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10-1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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