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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废石利用资源税
内容:
开采铁矿石加工成铁粉后产生的废石出售,是否交纳资源税?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11000337
提交时间: 2021-10-22 17:53:4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如您的实际项目不在征税范围内则不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因此开采铁矿加工成铁粉,按照选矿缴纳资源税。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2020年第3号:附件: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目:铁:○1征收对象:原矿,税率:8%,○2征收对象:选矿,税率:4%。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率的通知》陕财税〔2016〕13号:“一、 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10-25 14:40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