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九)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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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2.婚庆公司提供婚庆策划、主持司仪、婚车花篮等整体服务如何征税?

答: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3.异地纳税人出租我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如何征税?

答: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区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

4.本市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如何征税?

答:不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区国税局预缴税款,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5.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处理?

答: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交易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填写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6.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8.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9.宾馆(酒店) 客房内单独计价收费的物品如何征税?

答:宾馆(酒店)客房中销售单独计价收费的方便面、饮料、酒等物品,应与住宿费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征税。

10.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发票开具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定金收入是否属于预收款?

答: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12.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为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交付时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确定;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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