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核定
编号:2021051909170563418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1-05-11
留言内容:
按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征收方式为定额和定率征收。河南省是怎么规定的?如定率征收,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是多少?哪个文件规定的?谢谢!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1-05-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八条 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5-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7-2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7-2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20-4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1号)规定,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予以废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河南省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参照的是全国性文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另外,郑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已废止。应税所得率表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涉税问题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