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网上留言_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合伙企业份额,印花税问题

河南税务
2021-08-10
来源:河南税务

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合伙企业份额,印花税问题

编号:2021082309011748117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1-08-10

留言内容:

合伙企业向自然人投资者回购合伙企业份额,即合伙人退伙时,双方就回顾协议需要交纳印花税么?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1-08-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征收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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