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GF—2020—2605

2023-02-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

GF—2020—2605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说明

为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20—2605)(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为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

《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 16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预付款、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其他要求、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 ,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园林绿化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示范文本》中引用的规范、标准中,未备注编制年号的,均采用现行最新版本。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六、预付款

七、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八、其他要求

九、合同文件构成十、承诺

十一、词语含义十二、签订时间十三、签订地点十四、补充协议十五、合同生效十六、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承包人

4​ 监理人

5​ 工程质量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8​ 材料与设备

9​ 试验与检验


10​ 变更

11​ 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 竣工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 违约

17​ 不可抗力

18​ 保险

20. 争议解决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2 :现状树木一览表

附件 3 :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5 :发包人供应苗木一览表

附件 6: 绿化养护责任书

附件 7: 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8 :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规模。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阶段性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

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CJJ/T287)或□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税率% ; 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 2)暂估价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 3)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 4)农民工工伤保险(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五、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六、预付款

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 作为工程预付款。

七、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

1​ 在施工过程及绿化养护期内植物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竣工验收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3​ 养护期满移交时苗木成活率约定(乔木、灌木、地被、草坪等):

八、其他要求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不超过 1 个月。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二、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三、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词语定义

本款修改 1.1.2.4、1.1.2.5,补充 1.1.3.11、1.1.3.12、1.1.3.13、1.1.4.8。

2.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联系电话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 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 永久占地包括: 。

1.1.3.​ 临时占地包括: 。

1.1.3.​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园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


塑、绿地广场、驳岸、园林景观桥梁等。

1.1.3.​ 绿化工程:是指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1.1.3.​ 绿化养护:是指对绿地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

1.1.4 日期和期限

1.1.4.8 绿化养护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绿化养护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化养护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

1.​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 标准和规范

本款修改 1.4.1、1.4.2。

1.3.​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CJJ/T28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

与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3.​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1.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 联络

1.7.​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 知识产权

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本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和现场进行核查和踏察,如发现差异,应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 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3.​ 许可或批准

本款补充 2.1.1、2.4.3。

3.1.​ 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园林绿化施工所需的许可或批准。

3.​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4.​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还应提供项目施工区域内现状树木一览表(附件 2)、现状土壤指标等。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期限及方式: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工程

款支付担保,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担保有效期至工程款拨付完成为止(不含质量保证金)。

3​ 承包人

4.​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 项目经理本款修改为:

4.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身份证号; 相关证书及编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本款补充 3.3.6。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3.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3.​ 技术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专业;职称等级

3.​ 分包

本款修改 3.5.1、3.5.2。

3.5.​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绿化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涉及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本款补充 3.6.2。

3.6.​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3.6.​ 现状树木的保护起始时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本款补充:

履约担保金额及方式: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履约担保人民币

元(不高于中标价的 10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 监理人

5.​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5.​ 监理人员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1

( 2

( 3

5​ 工程质量

6.​ 质量要求

6.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 安全文明施工

7.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6.3 环境保护本款补充:

合同当事人对农药、肥料的使用要求

7​ 工期和进度

8.​ 施工组织设计本款修改 7.1.1。

8.1.​ 工程涉及以下内容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应包括此类工程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

□现状树木保护;

□古树名木保护 ;

□土壤改良 ;

□其他内容

8.1.​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开工

本款修改 7.3.1。

7.2.​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或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本款修改 7.4.1。

7.4.1 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 工期延误

7.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1

( 2

( 3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本款修改 8.4.1。

8.4.1 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本款补充 9.3.4。

9.3.4 关于送检材料的约定

10​ 变更

1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 变更估价

本款补充 10.4.3。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4.3 变更估价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关于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的约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10.​ 暂估价

本款补充 10.7.1、10.7.2。


暂估价材料的明细详见附件 3 :《暂估价一览表》。

10.7.​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种方式确定。

10.7.​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合同条款中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2.​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 其他价格方式

13.​ 预付款

本款修改 12.2.1、12.2.2。

13.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3.1.​ 预付款担保

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需提交支付担保人民币 元(中标价的 %),以□保函或□保险形式执行。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至 为止。

13.​ 计量

1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3.1.​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3.1.​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3.1.​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3.1.​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3.1.​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 工程进度款支付本款修改 12.4.4。

12.4.​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承包人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每期工程进度款按以下方式选择支付: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比支付:

□按形象进度支付:

□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 % 支付;

□其它。发包人在收到工程款进度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款

% 时,停止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13.​ 竣工验收


本款补充 13.2.1、修改 13.2.5。

13.2.​ 竣工验收条件

( 3)竣工资料内容和份数

13.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绿化工程移交期限。其他工程移交期限。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 竣工结算

15.​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5.​ 竣工结算审核本款修改为: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结算款支付方式及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或□已完 工程量的总价的 % ;结算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 ;工程归档档案移交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 最终结清

14.4.​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14.5 竣工归档资料本款补充:

( 1)施工中未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 2)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需经相关方书面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材料, 由承包人提供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给发包人。

( 3)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 天内,承包人应提供给发包人 套完整符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归档资料。

竣工归档资料的形式和格式

( 4)因承包人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归档资料时,经发包人催告, 个月内未按发包人要 求提供相关竣工归档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整理,相关费用由 承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本条补充 15.5。

15.​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 质量保证金本款修改为: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款的 %(≤ 3%),采用以下方式执行:


□担保;

□保险;

□其他。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及绿化养护义务且合格移交

后,在 天内结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5.5 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的具体期限。绿化养护期内双方责任约定。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

16​ 违约

17.​ 发包人违约

17.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7.1.​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 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17.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 承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8.​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9.​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 争议评审

本款补充 20.3.1。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关于评审机构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本款修改为: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0.6 通知送达本款补充:

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号码及通信地址)准确无误, 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由于一方联系方式错误、不详或者无法识别等导致无法送达,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送达方原因造成相关通知或者文件无法送达、拒绝签收,则相关通知或文件自寄送或发送后第 天起视为已送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规模

主要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现状树木一览表


树木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生长情况

是否古树名木

处置情况

备注


附件3:

暂估价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件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5:

发包人供应苗木一览表


序号

苗木材料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 6:

绿化养护责任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CJJ/T287)或地方标准)等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绿化养护责任书。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绿化养护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施工范围内的绿化养护责任。

内容包括对养护范围内植物采取的整形修剪、松土除草、灌溉与排水、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改植与补植、绿地防护(如防台风、防寒)等技术措施;其他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养护标准

绿化养护质量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CJJ/T287)或□地方标准) 中 级标准。

三、考核标准

由发包人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 级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四、绿化养护期

绿化养护期 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养护责任

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应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进行养护管理。

2.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对第三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因承包人操作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事故需处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处置。

3.苗木成活率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生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须按原设计品种和规格及时更换,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绿化养护期满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其他责任约定

六、养护费用

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其他约定

。绿化养护责任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效期限至绿化养护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日 期 日 日 期


附件7: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以及 地方标准),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石、园林理水、园林设施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其他防水 工程 年。

3​ 装修工程为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绿化工程为 个月;

7​ 园林附属工程为 个月;

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质量保


证金中扣除。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拒绝按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修复工程支出的实际金额。

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

地 址 地 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日 期 日 日 期


附件8:

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 本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日 期 日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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