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私车公用涉税问题汇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问题,总局、北京、天津、内蒙古、河北、山西、陕西、河南、广西、湖北、安徽、厦门、重庆、四川、上海、江苏、宁波、青岛、浙江、深圳地区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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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事项 | 税种 | 涉税问题 | 地区 | 执行口径 |
私车公用 | 企业所得税 | 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 总局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北京 | 十、汽车费用问题 问:个人将自己的车辆租给企业使用,有租赁合同,私车公用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汽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停车费、车位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可以从税前扣除,因此私车只有确认为由企业使用时其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才能从税前扣除。车辆的保险费是车辆所有人投保而发生的费用,个人车辆的投保人应为个人,因此发生的保险费应由个人负担。 | |||
天津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内蒙古 | 对于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员工汽车,并且汽车的使用与车主无关的前提下,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且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费用,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保险费、维修费、车购税、车船税等,不得税前扣除。 | |||
河北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 |||
山西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陕西 |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如该公司租用个人的车辆并签订租赁协议,开具租赁发票的,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是可以在所得税上税前列支的;如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 |||
安徽热点问答_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11月) | 二、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企业所得税处审核:张正超 | |||
河南 | 如企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 |||
河南网上留言_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 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编号:2021122210574295017 留言情况 留言时间:2021-12-14 留言内容: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签订了租赁合同,邮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我们企业承担,这样的话相关费用是不是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处理状态:已处理 处理情况 答复时间:2021-12-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
广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 |||
广西答复列表_企业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_企业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签订了免费借用合同,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保险费过路费等支出,取得相关凭证… | 广西答复列表_企业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_企业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签订了免费借用合同,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保险费过路费等支出,取得相关凭证…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715 受理号:2023042432312353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企业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发生的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内容:企业借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签订了免费借用合同,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保险费过路费等支出,取得相关凭证(发票)如果发票抬头没法开具公司的名字,而是开给员工个人(如保险费),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咨询人:陈** 咨询时间:2023-04-24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04-2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 |||
湖北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 | |||
安徽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厦门 | 企业租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 |||
重庆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四川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上海 | 【上海税务】【收藏】权威解答17个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非官方渠道,摘自大力税手) 五、问:对企业租用员工个人汽车的,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答:租赁期内,因该车辆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租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但车辆购置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江苏 |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企业员工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除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车船税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私车公用”难以分清个人消费和企业使用的,租赁期间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 |||
宁波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青岛 | 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如果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 七、问: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深圳 |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车辆保险费、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公用,都需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 |||
个人所得税 | 企业使用法人或员工的车辆,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 总局 |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企业以报销方式承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出租给单位,且签有出租合同,车辆由公司支配使用,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私车公用,单位按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费用,应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北京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 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 |||
陕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浙江 | 代开发票涉及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可以在大厅直接缴纳税款 个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凡个人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行为凭发票支付款项时按税法规定代扣,并按规定办理扣缴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在上述开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税税率与获得所得的行为有关,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中对税率的规定。 | |||
江西 |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企业以报销方式承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出租给单位,且签有出租合同,车辆由公司支配使用,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私车公用,单位按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费用,应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增值税及附加税 | 个人出租车辆是否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 陕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相关规定:如该公司租用个人的车辆并签订租赁协议,开具租赁发票的,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是可以在所得税上税前列支的;如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个人出租车辆,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印花税 | 个人出租车辆如何交印花税? | 陕西 | 个人出租车辆,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
各地官方问答:
总局
发布日期:2021-11-23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21-11-23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企业以报销方式承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出租给单位,且签有出租合同,车辆由公司支配使用,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私车公用,单位按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费用,应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
【2010年度汇算清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
十、汽车费用问题
问:个人将自己的车辆租给企业使用,有租赁合同,私车公用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汽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停车费、车位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可以从税前扣除,因此私车只有确认为由企业使用时其自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才能从税前扣除。车辆的保险费是车辆所有人投保而发生的费用,个人车辆的投保人应为个人,因此发生的保险费应由个人负担。
天津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9-01-08 11: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京
京地税个[2002]568号(部分失效)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各我、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求,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①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②
注释:①②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③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④
注释:③④此条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略)
内蒙古
我公司租用公司员工的小汽车所发生的租赁费、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ttp://sfcx.neimenggu.chinatax.gov.cn/xjsf/html/zw.html?#3nouXPFtj4P6maXHE6u0ow==
问:我公司租用公司员工的小汽车所发生的租赁费、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员工汽车,并且汽车的使用与车主无关的前提下,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且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费用,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保险费、维修费、车购税、车船税等,不得税前扣除。
河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修改并发布
八、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山西
山西咨询留言_私车公用产生的相关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陕西
详细信息
标题: 私车公用
内容:
您好!想咨询下有关企业私车公用陕西西安税务方面的要求及政策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10400060
提交时间: 2021-04-29 10:02:4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相关规定:如该公司租用个人的车辆并签订租赁协议,开具租赁发票的,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果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的,是可以在所得税上税前列支的;如不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个人出租车辆,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4-29 10:26
附 件:
河南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3486b88ec6f4a4ebf69332b495c2b62
问题名称:
私车公用
留言时间:2021-06-13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私车公用怎么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材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如您单位实际发生的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如企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广西
湖北
咨询人:天信物业
咨询时间:2022-08-01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2-08-01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据此,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咨询人:李芳芳
咨询时间:2019-10-17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19-10-18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所述,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原则上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的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安徽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ee2d16e58fd46a5bbb9e5941e5fce29
问题名称:
私车公用 哪些税费可以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2-04-28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公司租用了员工的车辆,请问哪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有无企业所得税税前管理办法的公告和细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厦门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5f6145cd54f4999bad2225c846bbc0b
问题名称:
员工自已车外出办 企业业务发生的过路费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3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检测辅导机构,经常需要去企业视查和采样之类。公司制度有规定,在公司无车可派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开自已的车去办公司的业务,可以报销发生的过路费和按1公司1.5元报销油费。现在ETC可以开具过路费发票,发票名称开的是公司名称和税号,但是发票上规格有车的牌号,目前我司税审的时候,就这个发票被剔除,说是非本单位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说这个过路费要拿跟员工签的租车协议去税务局代开才可以?请问真的是这样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企业租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费用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根据对方提供的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租用个人车辆,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
综上,企业租用个人车辆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85452e0327a4223915687f6978152d7
问题名称:
私车公用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不收租金,车辆的保险费和维修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上述情况,未签订租赁合同且无偿使用的,无法判断具体是个人使用的费用支出还是单位使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详细信息
标题:私车公用
内容:
员工出差偶尔一次开自己的车,私车公用办事,单位按照行驶里程(来回1400公里)和标准(1.5元/公里)给予加油费及过路过桥费2100元报销,是否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对员工个人所得税有没有要求,是否必须对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咨询类别:其他
办件编号:ZXZZ20220903358
提交时间:2022-09-21 14:0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企业以报销方式承担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员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将车辆无偿出租给单位,且签有出租合同,车辆由公司支配使用,应按“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职工私车公用,单位按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费用,应按“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2-09-21 16:57
附 件:无附件
重庆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07835ccaab241d4b18c5da31b5d801a
问题名称:
私车公用
留言时间:2020-04-26
纳税人归属地:重庆
问题内容:在重庆 私车用哪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相关文件规定吗?需要哪些资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4-28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四川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d8411c9b9b043c3a01ebd045556841c
问题名称:
私车公用
留言时间:2020-03-19
纳税人归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耗、过路过桥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比如开发票、交税之类的?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广东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ceb3d43142438aad3089acb3dc6b99
问题名称:
私车公用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15
纳税人归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向员工租赁汽车签订协议规定每月400元,并每月支付一次;
我的问题:
1、企业所得税列支,是否需要开具租赁发票?
2、员工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19-05-16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凡个人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行为凭发票支付款项时按税法规定代扣,并按规定办理扣缴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在上述开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