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五)-安徽

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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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五)-安徽

来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16-06-24


2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是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法,还是可选择一般计税法或简易计税法?

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应办理备案手续。

22.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2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称的“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2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计税依据为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不可能向销售方支付这部分款项,也就不在销售方的计税依据之内了。若甲方通过销售方采购材料支付的款项,属于销售方销售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也不在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依据之内。

24.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25.《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和第6点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机关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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