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19-11-2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应遵循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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