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买房后已缴纳了契税,后因种种原因在办理产权证之前与房开商解除了购房合同,但已超出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退税期限,是否仍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发布时间:2022-10-30 15:10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咨询时间:2022-10-27
答复时间:2022-10-30
受理单位: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纳税人买房后已缴纳了契税,后因种种原因在办理产权证之前与房开商解除了购房合同,但已超出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退税期限,是否仍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