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是否征增值税?

史炳凯
2023-01-16
来源:税递网

【税递网】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是否征增值税?


光辉税月整理:


经济事项税收口径注意点
拆迁、征地补偿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不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不征收增值税(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湖北:《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不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对于建筑物补偿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江西:.收取青苗补偿款需要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
单位或个人取得事前无约定的赔偿性收入比如,某采油厂突发输油管道破损造成农户青苗受损,该农户收到的青苗补偿费。不征增值税。详见陕西解答
非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租金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

1.根据 国税函发〔1995〕79号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总局问答:被拆迁企业获得了补偿,购买房屋时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发布日期:2021-11-23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地区来源原文
北京12366网上留言_北京_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75952c3b9ee48aca89e8b20a73df202

问题名称: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归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0-02-27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厂房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于建筑物补偿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海南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_房地产企业对村民的坟墓、青苗进行拆迁赔付是否有标准,以后土增税清算时需要提供什么附件作为扣除依据?

房地产企业对村民的坟墓、青苗进行拆迁赔付是否有标准,以后土增税清算时需要提供什么附件作为扣除依据?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441838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7-04

尊敬的纳税人:
  1.税务机关未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建议咨询当地拆迁相关部门。
  2.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在征地过程中支付了拆迁补偿费,如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偿费、安置费等,但由于拆迁补偿费的凭据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对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确实支付了拆迁补偿费的,其扣除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收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确定。
  因此,房地产公司支付青苗补偿费、迁坟补偿费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取得上述文件规定的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安徽营改增专题_安徽马鞍山国税解答房地产业营改增的27个问题9.开发单位代街道发放拆迁补偿款,款是政府通过街道转账给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代街道向被拆迁户发放.但街道(政府)要求开发企业就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向其开具发票,以前在地税时可以开具且不作收入,营改增后可否比照,开具国税普票,不作收入?

答:我们意见,开发企业对受托代发的拆迁补偿款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将拆迁补偿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发票上,操作方法请参考我们放在省局网站上的已缴营业税收入开具增值税问题的操作说明和政策口径。

口径具体如下:

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发布日期:2016-12-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就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

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区分两种情况:(1)当预收款小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一条为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部分,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另一条为全部销售额和预收款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2)当预收款大于或等于最终开票销售额时,将全部开票销售额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编码“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预收款超过开票销售额所对应预缴营业税部分,应当向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湖北请问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我公司土地,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苗木补偿,房屋建筑物补偿,可搬迁设备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流动性资产损失补偿,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请问

请问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我公司土地,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苗木补偿,房屋建筑物补偿,可搬迁设备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流动性资产损失补偿,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请问以上哪些要缴税,税率是多少

咨询人:徐婷婷

咨询时间:2020-07-20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0-07-21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第二,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增值税税率是9%。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是9%。其他税目税率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建议参考:《最全最实用!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 2019年03月31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428471/n3428486/c4180720/content.html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北京


问: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厂房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于建筑物补偿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链接:12366网上留言_北京_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四川


问:我公司经政府批准在江上建造大型游船一艘(准备经营餐饮娱乐,船只只能停靠在岸边不能在江上航行),目前尚未竣工,后因防洪需要,政府将其拆除,同时给予我公司拆除补偿费,请问该笔补偿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链接:12366网上留言_四川_拆迁补偿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我单位因政府棚户区改造需要,房屋被政府征收所取得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链接:12366网上留言_四川_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安徽


问:因城市规划需要,近期我单位几处营业用房被拆迁,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具体包含1.房屋土地拆迁补偿费2.搬迁费3.经营过渡费4.附属物补偿5.拆迁奖励,共五项内容。

2016财税36号文附件3,免征增值税的第三十七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结合对上述法条的理解,请问:我单位因拆迁取得的上述5项费用是否都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如果不免,哪些应当纳税?

答:拆迁补偿中对不动产的补偿及货物的补偿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链接: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企业收到房屋拆迁补偿款,增值税纳问题




山东


问:您好,我公司有一处生产工业园区(2001年所建),因政府规划要求搬迁,公司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对此事项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需要根据您签订的合同具体判断,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相关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链接:12366网上留言_山东_拆迁补偿涉税事项




浙江


问: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怎么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答:

1、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3、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链接: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拆迁补偿收入




福建12366问题集_2019年5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9.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因此,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福建12366问题集_2022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2.我公司租了别人的房屋,租赁期间房屋被拆除,我们公司有收到政府的一笔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此,你公司收取政府支付的补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湖北


问:请问下关于企业房屋拆迁补偿中,分为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其中哪一部分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有何文件,对于不征税部分如何给拆迁房开具发票?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补偿收入,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免税发票。

链接:请问下关于企业房屋拆迁补偿中,分为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其中哪一部分是要缴纳增值税的?有何文件,对于不征税部分如何给拆迁房开具发票?



山西

办件标题:支付村民土地补偿款

办件编号:NSZX2019102600001

留言时间:2019-10-26

内容:企业支付村民土地补偿款,双方签订合同,村民开收据,无税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不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不征收增值税,超出国家补偿限额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偿行为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9-10-29


江西

详细信息

标题:农民合作社青苗补偿款涉税咨询

内容:

我们是农民合作社,2008年起租用农民的山地从事养鱼、家禽、果树种养植业,今年5月因修铁路征用了部分山地,征地款中铁局付给了农民,山上的树木是我们合作社以前种植作为绿化用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苗木、林木种植和销售),中铁局补偿了我社青苗费款。请问这部分青苗补偿款是否算营业外收入,是否要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

咨询类别:税收征管

办件编号:ZXZZ20171100478

提交时间:2017-11-21 09:2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1.收取青苗补偿款需要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2.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7-11-21 16:03

附 件:无附件


陕西

详细信息

标题: 各位大咖,请教下,青苗赔偿支付需要哪些凭据?涉及个税吗?

内容:

【学弱】Phillis-ACCA-西安(642944894) 17:36:18 各位大咖,请教下,青苗赔偿支付需要哪些凭据?涉及个税吗?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ZXZX8241571996188413

提交时间: 2019-10-25 17:40:3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 3)第一条第 37 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规定,政府征用土地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收到非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租金,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收到其他单位及个人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支付的土地租用收入,按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发票开具指南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 国税函发〔1995〕79号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项目组

答复时间: 2019-10-28 17:40

附 件:


详细信息

标题: 地面附着物赔偿款

内容:

您好!我公司的苗木、墙体、道路及草坪被A公司毁坏,故A给我司支付赔偿款并索要赔偿金额的发票,请问我公司需要开发票给A公司吗?谢谢!

办件分类: 申诉控告

办件编号: NSZX20210201106

提交时间: 2021-02-07 16:39:3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及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增值税销售额的一部分。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及劳务、转让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押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取得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金等收入应分如下情况区别对待:

①根据约定,由于购买方(包括承租方、受让方等)违约且交易事实已发生或者交易中止的,销售方因此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不予退还购买方的保证金收入,应依交易具体履约事项所对应的征税项目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和相关政策规定,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比如,农户将土地出租给建筑企业用作施工场地,其收取租金并附带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应征收增值税。

②根据约定事前交纳的保证金,凡未发生交易事实的,因违约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本问题中的建筑企业收取对方参与投标所交保证金后,因投标方违约而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收入,因无交易事实发生,其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不征增值税。
  ③单位或个人取得事前无约定的赔偿性收入,不征增值税。比如,某采油厂突发输油管道破损造成农户青苗受损,该农户收到的青苗补偿费不征增值税。

④单位或个人虽不以销售(包括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及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为前提,但根据事前约定因对方发生特定行为造成自身财产损失而取得的赔偿性收入,应按销售业务处理,征收增值税。比如,顾客造成酒店物品受损,酒店按公示的价目表取得的赔偿金,应按该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2-08 10:51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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