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关于是否应该进项转出的问题
办件编号:NSZX2020082400002
留言时间:2020-08-24
内容:老师,您好。我单位在农村,购置一辆通行车,负责接送在县城的员工上下班。该车按次收费,1次1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请问该车的进项发票中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您单位车辆若是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