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办件编号:NSZX2022061600001
留言时间:2022-06-16
内容:新征用的耕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