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办件编号:NSZX2022071800001
留言时间:2022-07-18
内容: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 “第三条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