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办件编号:NSZX2022102100001
留言时间:2022-10-21
内容: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附件:无附件
办件状态: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