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天津
来源:天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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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含电力),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均不能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上述发票开具要求,没有是否属于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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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有3%和5%两档。提问人反馈的11%税率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提问人未提供准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无法先行查询确认。请提问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情况,避免对自身纳税申报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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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业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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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使用神州浩天软件纳税申报软件,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神州浩天公司网站下载相关操作文档,或致电12366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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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发票丢失,对于开票方或受票方、空白发票或已开具发票以及不同种类的发票,均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请提问人进一步说明具体情况,我们将及时予以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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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六条之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因此,4月30日前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6月30日后不能继续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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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房屋租赁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具11%税率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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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项目名称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项目工程名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注明总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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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申报软件的下拉菜单中选择,也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30号)的附件3-《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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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明细表并未要求表内第三列要求等于附表一所有收入之和,而是要求合计行第3列“价税合计”=附表一第11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行,销售货物收入、清理固定资产收入不填在测算明细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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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三)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下简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的应税行为销售额未单独达到500万元,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同一企业不能出现既是一般纳税人纳税身份,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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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特殊规定除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符合免税条件除外),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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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人。
以上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你单位如果提供以上两类服务,应按文件要求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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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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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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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你企业收到的代开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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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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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你公司提供航空售票代理,通过出票平台订票给客人,属于营改增范围,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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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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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提供外卖的,按销售货物交税,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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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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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申报前到税务机关做初始化,获取申报密钥后,可以在申报软件里查看应税税目和征收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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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理注销需携带以下资料,不要求法人必须亲自申请:
1.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4. 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6.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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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需要去地税机关缴纳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