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递网】各地公务用车补贴(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什么?
地区 | 口径 |
北京 |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天津 | 对纳入国务院或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标准。 |
河北 | 在总局没有明确相关政策前,我省按照《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相关规定,将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山西 | 根据晋办发〔2015〕45号规定,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超过标准对策,并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根据晋政办发〔2015〕121号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内蒙古 | 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
辽宁 |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吉林 |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
黑龙江 |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上海 |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
江苏 | 江苏没有扣除标准 |
浙江 | 我省(不含宁波)无公务用车补贴扣除标准。 |
安徽 |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
福建 | 目前我省(不含厦门市)未有文件规定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
江西 | - |
山东 | 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河南 | 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
湖北 | 1.个人所得税方面,湖北省暂未针对企业出台统一的交通费补贴标准。 2.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
湖南 |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
广东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已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进行明确,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参照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通讯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
广西 | 一、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 五、本公告第四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公告第四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所有人。 六、本公告适用于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及所制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 七、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
海南 |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
重庆 | - |
四川 | 我省暂未出台公务费用相关政策。 我局就该事项已向省政府报告,但因我省公务用车改革尚未全面完成,故暂未出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
贵州 | 一、适用单位和人员 (一)单位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3号)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贵州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企业。 (二)人员范围:上述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的在职人员中按规定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的人员。 二、扣除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对不超过《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的标准和范围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申报方式 向个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单位应在发放补贴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应将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将允许扣除的部分填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其他扣除”的“其他”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
云南 | 1.云南省未制定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2.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
西藏 |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部分必须要有本单位交通、通讯补贴发放制度,并且在工资薪金发放项里有单独列明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否则不能直接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上述限额免税收入。) |
陕西 |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线为: 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 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
甘肃 |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
青海 | 交通补贴青海省相关规定: 1.《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7】72号) 一、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确定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比照《青海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对应厅局级标准;企业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对应县处级标准;其他人员对应乡科级标准。 2.《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16】1150号)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收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精神和具体改革事项的推进情况,另行下文通知。 |
宁夏 |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除标准为: 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 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 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
新疆 | 新疆因地域辽阔等原因,自治区人民政府暂未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因此我区尚未制定车补扣除标准。 |
大连 |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宁波 | 公务用车补贴:宁波市没规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
厦门 | 1.国有单位员工的公车补贴税前扣除金额,参照《厦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您可上市政府网站查阅相关文件。 2.目前私营企业暂无上述规定。 |
青岛 | - |
深圳 | 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江西、重庆、青岛尚未查到相关资料,以上为笔者整理,具体查阅完整解答或文件。
地区 | 序号 | 来源 | 标准 |
总局 | 1 | 总局问题解答_现在全国及各地区公务员在职人员享受的车改补助及电话补贴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现在全国及各地区公务员在职人员享受的车改补助及电话补贴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11-23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有些省市经报政府批准,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减免税扣除标准。 |
北京 | 2 | 北京12366网上留言_请问北京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北京地区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 请问北京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北京地区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留言时间:2023-05-31 纳税人所属地:北京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问北京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北京地区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2023-06-02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未按市财政局京财行[2000]394号文件规定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为个人手机(包括无线寻呼机)负担通讯费,应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天津 | 3 | 天津在线访谈_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及其他个人所得税相关热点问题 | [夏凝] 对纳入国务院或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标准。 [2022-04-26 15:20:09 ]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公务用车改革后,天津有无相关扣除标准?如没有,后续有没有计划出台相关文件? [2022-04-26 15:18:56] |
河北 | 4 | 河北提案回复_《关于省直公务用车改革明确交通补贴免税的建议 》_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357号建议的答复 |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35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01 10:12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尊敬的李富平代表: |
5 | 冀地税发(2009)46号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标准的,发放实物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现金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八、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单位对个人进行集资或借款,个人所取得的利息,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 |
山西 | 6 | 12366网上留言_山西_通讯费补贴和及交通补贴的扣除标准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728d2b6766947ed807ce45c7201b420 问题名称: 通讯费补贴和及交通补贴的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19-08-14 纳税人归属地:山西 问题内容:山西省的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16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晋办发〔2015〕45号规定,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超过标准对策,并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山西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根据晋政办发〔2015〕121号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内蒙古 | 7 | 内财税〔2016〕376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内财税〔2016〕376号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效力范围: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2016-04-20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50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经自治区公务用车改革领导机构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补贴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
辽宁 | 8 | 辽地税发 〔2009〕76号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9〕76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九年十月十四日 |
吉林 | 9 | 吉地税发[2007]69号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69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
黑龙江 | 10 | 黑地税函〔2006〕11号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1999〕6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
上海 | 11 | 上海热点问答_12366热点问题(2018年第22期) |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江苏 | 江苏在线解答_请问江苏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 江苏在线解答_请问江苏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请问江苏地区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江苏没有扣除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浙江 | 12 | 12366网上留言_浙江_车贴适用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296fb0f22e644dc9854bd3f09eda0c7 问题名称: 车贴适用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22-07-18 纳税人归属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2-07-2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
安徽 | 13 | 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通讯费、差履费扣除标准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3d2d2a7bf6d45b88c5216a9bdb60f63 问题名称: 通讯费、差履费扣除标准 留言时间:2020-10-09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你好!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安徽省公务费用、通讯费补贴收入按月扣除标准是多少?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2.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 | ||
福建 | 福建纳税咨询_福州市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 标 题:福州市通讯费和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写信人:林** 咨询时间:2021-01-05 回复时间:2021-01-12 发布时间:2021-01-12 留言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回复部门: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 |
江西 | |||
山东 | 鲁地税二函[2005]15号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二函[2005]15号 2005-06-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对部分市提出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性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于各地自行确定的地方性工资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 |
河南 | 12366网上留言_河南_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具体问题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b9e2b86dc394c21865d025c9f86bdf4 问题名称: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具体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9 纳税人归属地:河南 问题内容: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郑州市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公务用车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通讯费 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
湖北 | 湖北留言咨询平台_湖北省公务交通费、通迅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 湖北省公务交通费、通迅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咨询人:杨红艳 咨询时间:2020-12-22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0-12-2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 |
12366网上留言_湖北_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交通补贴问题 | 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交通补贴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d6e33b887f274450ba0fbe34308bcb3a 问题名称: 企业公务用车改革交通补贴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27 纳税人归属地:湖北 问题内容:湖北省内企业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参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文件标准,制定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发放给员工,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7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方面,湖北省暂未针对企业出台统一的交通费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综上所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公务交通补贴原则上采取据实扣除。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 ||
湖南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 |
广东 | 广东局长信箱_建议申请备案广东省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 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jzxx/new/jzxx_result_cont.jsp?jzxx_id=053dbc69d8ec4ba9be478e35dd7604f3 咨询时间2021-06-30 05:56:16 答复时间2021-08-26 咨询标题建议申请备案广东省公务交通、通讯补贴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答复内容您好!关于您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回复如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已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进行明确,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参照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通讯补贴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广东税务的支持!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
广西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公务人员按公务交通补贴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扣除。 三、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职工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两档处理,具体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200元。 企业在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应明确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范围。 五、本公告第四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公告第四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所有人。 六、本公告适用于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及所制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 七、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 |
海南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 二、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 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四、本公告第一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本级企业或社会组织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由省委、省委组织部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任命的党委班子成员。 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中除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5日 | |
重庆 | |||
四川 | 四川留言咨询_关于通讯补贴收入标准的问题 |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关于通讯补贴收入标准的问题 内容:省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您好!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公务费用可以个税税前扣除,请问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这个公务费用的标准是多少?相关的文件号是多少? 附件:无附件 办件分类:反映要求 办件编号:LM20210300472 提交时间:2021-03-12 10:18:3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王茜同志: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责成有关业务部门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将相关政策向您进行了解释,我省暂未出台公务费用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13 11:00 附 件: | |
四川提案答复_《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企业经营中个人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案》_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909号提案...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909号提案的函 网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19/8/22/art_19798_866281.html 发布时间 : 2019-08-22 10: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企业经营中个人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
贵州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15:26:36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按照下列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一、适用单位和人员 (一)单位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33号)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贵州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央在黔单位、企业。 (二)人员范围:上述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的在职人员中按规定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的人员。 二、扣除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对不超过《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相应级别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部门批准,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的标准和范围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三、申报方式 向个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单位应在发放补贴时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应将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全额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将允许扣除的部分填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其他扣除”的“其他”栏,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2日 | |
云南 | 云南纳税咨询_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云南纳税咨询_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链接:https://yunn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7720&sysid=6 办件标题: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想咨询的问题有:1、我们在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员工收到的19年的通讯补贴,可以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2、2020年在预扣预缴个税的时候,是否应该将通讯费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抬头的通讯费报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不能税前扣除?3、按税务上的要求,员工在报销通讯费时,是否应该开具单位名称抬头的发票? 咨询类型:税收征管 附件:无附件 办件编号:NSZX20200300550 提交时间:2020-03-18 16:49:26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0-07-01 23:56 附 件: 答复内容: 同意。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20-07-01 23:59 附 件: | |
云地税二字[2006]37号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6]37号 2006-03-27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 ||
西藏 | 西藏热点问答_【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一百二十七期(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 |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一百二十七期(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 西藏税务 2023-02-10 18:11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小编在给大家解答“12366纳税缴费热线”今日咨询量较大的热点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 |
藏国税发(2006)83号 |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8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年来,我区部分单位对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进行改革,对个人用车和通讯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如: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实报实销、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据反映,对个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政策规定不明确,致使征管中难以把握。现就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对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在上述标准之内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的,在扣除公务费用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 ||
陕西 | 12366网上留言_陕西_个人所得税_请问,随着工资发放的通讯费、公务交通补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daa2a2d05be433f82e308d25f4a755a 问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1-05 纳税人归属地:陕西 问题内容:请问,随着工资发放的通讯费、公务交通补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6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一、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二、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线为: 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 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
甘肃 | 甘财税法〔2018〕15号 |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8〕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费补贴、取暖费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公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按以下原则确定扣除标准: 1.比照本地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 2.扣除标准按照行政单位相应级别分三级确定: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过195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 3、职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以上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 (三)个人取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公务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三、关于个人取得的取暖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对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当地政府对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当地政府对取暖发放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发放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取暖补贴方案,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暖补贴,可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执行日期 按照《甘肃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行改革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自方案实际实施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2日 | |
青海 | 青海留言咨询_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个税问题_老师您好! 企业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交通费、通讯费补贴可否全额作为其他扣除费用扣除? | 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个税问题 编号 姓名:樊会计 留言时间:2018-09-28 14:16:37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 处理状态:已办结 处理时间:2018-10-08 10:10:0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 |
宁夏 | 宁政函[2006]123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政函[2006]123号 2006-07-13 自治区地税局: 报来《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宁地税发[2006]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除标准为: 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 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 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此复。 | |
新疆 | 新疆纳税咨询_建议出台新疆企事业单位个人车改车辆费用个税扣除标准_新疆的发展人才尤为重要,因为地理较广,交通费用较高… | 新疆纳税咨询_建议出台新疆企事业单位个人车改车辆费用个税扣除标准_新疆的发展人才尤为重要,因为地理较广,交通费用较高… 网址: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trsxx/pages/web/letter/politicalInfo.html?id=ff8080818cebe893018ced83f3e6000a 姓名:赵先生 标题:建议出台新疆企事业单位个人车改车辆费用个税扣除标准 内容: 新疆的发展人才尤为重要,因为地理较广,交通费用较高,企事业单位为了提高效率纷纷进行车改,给员工发放车辆费用补贴或报销车辆费用,好像新疆的个税扣除标准尚没有确定,一方面这样不利于新疆引进人才或留住人才,另一方面根据如下1的总局文件此标准是税务部门提出报政府批复,同时看到如下面2的宁夏以及临近的甘肃、西藏等都有了相应的扣除标准,建议咱们税务部门能按照政策程序给出相应扣除标准,为新疆经济建设的人才引进开创更加良好的政策氛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就明确了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的问题。该文件规定,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 公务用车 、通信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 扣除标准 ,由省级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宁政函[2006]123号 )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当前状态:已办结 提交时间:2024-01-09 17:18:1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回复时间:2024-01-09 18:38:12 | |
大连 | 大地税函(2010)7号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7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 |
宁波 | 12366网上留言_宁波_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2e6c55275ddf4c7f895de64f660859b1 问题名称: 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 留言时间:2020-07-22 纳税人归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宁波市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的个税免税扣除的规定和标准是什么?因2019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那么对企业员工采取数月汇总报销的情况,可否在报销当期将金额分摊到每个月,来判断是否超过免税扣除限额?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3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1、通讯费补贴:甬地税一[2003]181号文件规定: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补贴:宁波市没规定过,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 |
厦门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私车公用补贴个税问题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af89edf89f542748b1df2c561cd83fa 问题名称: 私车公用补贴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1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国有企业员工领取私车公用补贴,可按政府车改制度扣除一定的标准再进行纳税,那私营企业员工如领取车补的话,也可以按政府车改制度扣除一定金额再纳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9-23 答复内容: 目前私营企业暂无上述规定。 | |
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国有企业车改 |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12351f983644cc087ed89afbaabb585 问题名称: 国有企业车改 留言时间:2019-03-28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为国有企业,所有员工的交通补贴执行车改,公务交通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请问:1、员工每月领取的交通补贴是否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2、若可以扣除,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备案材料提交到哪里?烦请给予指导!感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3-28 答复内容: 国有单位员工的公车补贴税前扣除金额,参照《厦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您可上市政府网站查阅相关文件。 | ||
深圳 | 深地税发(2007)186号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7)186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 |
国税函〔2007〕30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3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